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238號
TPDV,101,除,238,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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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亞米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文
代 理 人 謝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26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2697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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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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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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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世│100年5月27日│55,000元 │TW0000000 │
│ │展協會 王志剛 │貿簡易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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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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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米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