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謝虹櫻即謝橋生之.
謝正志即謝橋生之.
謝虹温即謝橋生之.
謝張貴滿即謝橋生.
共同代理人 謝虹櫻
謝張貴滿即謝橋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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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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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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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74-NX-0000000-0 │1 │3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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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74-NX-0000000-0 │1 │3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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