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黃村榮即黃新和之.
訴訟代理人 黃如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4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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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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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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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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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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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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