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9號
TPDV,101,重訴,49,201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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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Shieh & Shieh)

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紹禎胡欣怡
支付命令,惟被告吳紹禎胡欣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零陸佰玖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2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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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