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94號
TPDV,101,訴,594,201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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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4號
原 告 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68萬2,8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尚欠
6,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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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