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47號
KLDV,90,訴,447,200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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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何錫欽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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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