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繼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錫華
新居委會45組
李紹宗
委會
李錫榮
組72號
前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鍾勝和
號8樓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李錫純遺產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大陸地區親屬公證書及經海峽
交流基金會認證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5216)。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