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10號
TPDV,101,消債補,10,201202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大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 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未誠實申報支出, 並以浮報支出及虛捏事由方式為本件更生之聲請,則本院將 依法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一、請聲請人依法定程式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臚列聲 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膳食、交通、電話、水電、瓦斯、日常 生活用品、租金、勞健保、醫療及扶養費用等生活必要支出 明項,並檢附相關收據詳加說明)、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 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聲請人係因無 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致無法與債權銀行就每月還款新臺幣 (下同)6760元還款方案之達成協商,請詳加表明未能與債 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及有 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提 出。
三、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兩年內可供證明薪資領取及財務收支 之帳戶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如薪資係取現金方式,則應提出薪資袋或 聲請傳訊證人證明之(如公司會計)。
四、再依聲請人所提出普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100 年度薪資申報 表所載,其每月薪資約2 萬1900元之數額,則請聲請人詳加



說明何以每月須支出高達1 萬3000元之租金。併另提出聲請 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 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 明現金來源及提出證明文件。
五、請聲請人詳加說明其積欠各家債權銀行債務之發生原因及具 體事實。
六、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1頁


參考資料
普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