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尹緒瑛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復興實驗高級中學
董事長
代 理 人 林雅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復興實驗高級中學捐助
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復興實驗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 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 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復興實驗高 級中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54年9 月10日設 立許可有案,並於54年10月9 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 記經本院登記處於96年1 月1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 簿第17冊、第29頁、第250 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乃提請第10屆第15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 對照表所示,並送經臺北市政府以100年11月2日府教中字第10 041456100 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 ,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復興實驗高級 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 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