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1年度,15號
TPDV,101,法,15,201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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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藍阿文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
      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
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查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95年2月 27日以內授中社字第0950700320號函許可設立有案,並聲請 本院登記處於95年3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 第107冊第65頁第2678號)。茲為修正董事人數等事宜,乃 提請第2屆第7次董事會議議決,補充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於100年12月23日以內授中社字 第1000037521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 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 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 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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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