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1年度,7號
TPDV,101,智,7,201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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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胡美慧
被   告 宋智忱
訴訟代理人 劉瑞娜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 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 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 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 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條亦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6年4月14日合夥共同出資經營 「台灣新聞報電子報」網路,且於97年4月14日以被告為申 請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台灣新聞報」商標及在97年 4月23日以被告為申請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台灣新 聞報電子報」商標在案,雙方合夥共同申請商標,並合夥經 營「台灣新聞電子報」網路及出牌「台灣新聞報」報紙。詎 被告於100年12月6日違反合夥契約,擅改「台灣新聞電子報 」後台帳號密碼,剝奪原告行使合夥人的權利並排除原告發 稿的權利,意圖獨吞「台灣新聞電子報」及「台灣新聞報」 的全部權利及商標權,原告惟有移轉商標權二分之一予原告 並登記為共有,才能制止被告侵害行為,為此,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應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台灣新聞報」商 標權及「台灣新聞電子報」商標權移轉登記商標權二分之一 予原告,並登記為共有等語。
三、經查,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商標權侵權爭議事件 ,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除非兩造合 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 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所附之證據,並無 合意管轄之約定或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 陳述及書證,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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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