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1年度,24號
TPDV,101,小上,24,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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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廖秀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30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18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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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