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55號
TPDV,101,司聲,55,201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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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Monolithic Power
       Systems,.
代 理 人 王素雯含訴訟及非.
代 理 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張順興
相 對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矽力杰股份有限公司(即SILERGY
      CORP.)
兼法定代理 陳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六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99年度裁全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60萬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1695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 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 更表及外國公司報備事項變更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95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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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開曼群島商矽力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