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292號
TPDV,101,司聲,292,201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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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祿
相 對 人 正亞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 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 依臺灣高等法院 95年度重上字第413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 為假執行,提供新台幣16,78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 年度存字第219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已清償完畢 ,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 ,有該法院 95年度重上字第413號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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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亞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