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221號
TPDV,101,司聲,221,201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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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家天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盈
相 對 人 全省企業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 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 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裁全 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而為提存之提存物,是依上開說明,聲 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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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省企業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天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