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44號聲 請 人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煥青非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非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素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付款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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