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富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磐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謝盛銘、黃錦秀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磐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撤銷,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
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
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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