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1462號
TCEV,106,中補,1462,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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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興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福國
訴訟代理人 蔡孟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心欣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7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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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