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7號
TPDV,101,司拍,17,201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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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4 月29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盛富公司)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 稱台灣愛克思公司) 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 同)33,351,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擔保確定日期為 128 年4 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盛富公司自95年11月24日起,債 務人台灣愛克思公司自96年2 月8 日起,均陸續多次向聲請 人借款,約定應分別於100 年4 月9 日、100 年5 月25日償 還部分本金,詎債務人等屆期均未清償,計分別積欠1,006, 058,009 元、891,173,445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全部 債務均視為到期,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約定書、 週轉金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借據條款變更契約、協 議書、修定展延協議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書函影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於101 年1 月17日發函通知相 對人、債務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 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 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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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