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333號
TPDV,101,司催,333,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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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廖家儀(即廖福山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翠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其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查報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或有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之文件,
並提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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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