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538號
TPDV,101,司促,4538,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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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少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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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