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535號
TPDV,101,司促,4535,201202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于世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