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328號
TPDV,101,司促,4328,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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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彩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
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第3 款參照)。
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
;又請求標的金額除應正確表示主要請求外,亦應正確表示
諸如利息、違約金等附帶請求之範圍、及其起迄日(因所生
既判力不同)。
二、請依上開說明陳明原因事實,並查報新臺幣(下同)180,45
2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180,452 )之請求依據為
何?又該請求之起迄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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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