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314號
TPDV,101,司促,4314,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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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蕎揚實業有限公司、賴俊宏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明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聲明(含起息日之基準利率及
提出該利率表;違約金之起算日、期間應確定其日期;加計
遲延利息之起算日期應明確等)。
二、請陳明正確之相對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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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蕎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