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026號
TPDV,101,司促,4026,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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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漢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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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