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920號
TPDV,101,司促,3920,201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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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納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麗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鄭岸金客棧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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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納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