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盈君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UH0000000至UH00000000、UH0000000 )
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請求票款時,應提出全部支票退票
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二、聲請人所提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
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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