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330號
KSDV,106,司促,10330,2017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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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3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代 理 人 張晟中
債 務 人 大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柏志

債 務 人 李麗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肆拾貳萬陸仟伍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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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