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90號
TPDV,101,司促,3690,201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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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貞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
緣債務人林貞元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
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六月四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66,652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2,160 元整。
(三) 違約金:新臺幣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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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