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03號
TPDV,101,司促,3603,201202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澄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