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柳進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百榮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福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萬貳仟玖佰捌
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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