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32號
TPDV,101,司促,3532,201202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勝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壹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石勝仁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13925 元│ │2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石勝仁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84392 元│ │2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
(一)債務人石勝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7日止累計108,017元正未給付,
其中98,317元為消費款;4,475元為循環利息;5,225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