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382號
TPDV,101,司促,3382,201202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燕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肆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