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360號
TPDV,101,司促,3360,201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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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巨石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栗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柒拾捌元,
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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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
│001 │58,748元 │101年2月3日 │
├──┼───────┼───────┤
│002 │80,630元 │101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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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崴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石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