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進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 怡 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 惠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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