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代 理 人 薛庭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良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信用卡契約何時成立即信用卡卡號?相對人何時即未依 約繳款?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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