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27號
TPDV,101,司促,3127,201202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秀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肆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8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 計│
│ │335945 元 │12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87年1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 計│
│ │280619 元 │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
緣相對人黃秀玄於民國82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新臺幣68849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
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緣相對人黃秀玄於民國84年4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新臺幣68849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
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