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98號
TPDV,101,司促,3098,201202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孟甄
李穎哲
陳進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
(一)、緣債務人李孟甄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
李穎哲陳進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38萬9,954 元整。並
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
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0 期。倘
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李孟甄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新臺幣38萬6,997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李穎哲陳進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