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94號
TPDV,101,司促,2994,201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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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孟君
2號
蘇義明
江敏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9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0│自民國101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29247│8月01日起 │1月17日起 │八三 │
│ │元 ├──────┼──────┼───────┤
│ │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1月1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9247│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994號)
(一)緣債務人蘇孟君前就讀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蘇義明
江敏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8,306 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
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蘇孟君自100 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29,24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蘇義明
江敏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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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