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長開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零柒佰柒拾玖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