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05號
TPDV,101,司促,2905,201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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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景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 08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2977元│11月 1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 08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73550元│10月 28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905號)
緣相對人蔡景星於民國84年8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8年7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8年11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618
元及費用3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蔡景星於民國84年6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8年7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8年10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42
2元及費用4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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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