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90號
TPDV,101,司促,2890,201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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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春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8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春芳 130│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55425 │0000000000│10月 27日 │ │六八 │
│ │元 │5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春芳 130│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0年 1│
│ │55425 │0000000000│11月 26日 │ │1月 26日 起至 │
│ │元 │5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9元計算之違 │
│ │ │ │ │ │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890號)
緣相對人賴春芳於民國98年3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130000000000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
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
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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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