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文修
9巷11弄1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玖佰捌拾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三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肆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864號)
( 一) 債務人黃文修於2010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
0 元,約定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
02月06日止累計484,729 元正未給付,其中461,799 元
為本金;21,946元為利息;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
( 二) 債務人黃文修於2011年8 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103,00
0 元,約定自2011年8 月9 日起至2013年8 月9 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7 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06日止累計100,833 元正未
給付,其中95,601元為本金;3,948 元為利息;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