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彗汝
357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
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伍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
(一)債務人廖彗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6日止累計26,443元正未給付,
其中21,094元為消費款;2,894元為循環利息;2,455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