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57號
TPDV,101,司促,2857,201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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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添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
(一)債務人廖添壽於2004年8 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自2004年8 月30日起至2011年8 月3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06日止累計14
,374元正未給付,其中12,787元為本金;1,419 元為
利息;16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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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