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紀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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