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建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