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88號
TPDV,101,司促,2788,201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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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常仲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 訴訟法第509 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常仲達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常仲達業 已於民國94年10月8 日出境,並於民國96年10月30日為遷出 登記,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資料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 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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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