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黃万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宏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 敬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 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貳拾壹萬捌仟叁
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壹佰貳拾壹萬伍仟捌佰捌拾
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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