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18號
TPDV,101,司促,2718,201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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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柏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宜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玖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VA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
民國99年5 月31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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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